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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苏永亮等三人涉嫌贪污案提起公诉
时间:2018-0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苏永亮、刘心亮、王文泉涉嫌贪污罪一案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永亮、刘心亮、王文泉作为配合占地补偿工作的村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赵自威、金龙龙等人共谋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套取补偿款,侵吞国家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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