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被告人张某、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院提起公诉的第二起案件。
经包头稀土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李某为已宣判的一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固定成员,该团伙在包头市街上寻找外地车牌高档车辆,查看是否抵押车辆,担保公司信息,之后联系担保公司提供车辆轨迹在包头的抵押车信息,和担保公司商定收车价格,最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给抵押车装GPS,跟踪记录车辆行车轨迹,在合适时机以暴力手段实施抢车,控制抵押车后,担保公司支付收车费用并交车。
该团伙在扣押车的过程中使用言语威胁、动手殴打等暴力手段控制胁迫被害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起。其团伙组织成员在3人以上,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此次追诉的被告人张某、李某属于较为固定的重要成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积极参与者。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被告人李某未经法定程序,多次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突出打击重点,狠抓落实,做好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的衔接,形成强大的打击合力,做到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