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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茂旗检察院能动履职推动民事检察执行和解工作
时间:2023-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达茂旗检察院主动作为,不断优化民事检察执行和解工作,引导、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将检察制度创新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2023年以来,共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4件,督促执行案款共计16.2万元。通过执行和解工作,督促同级法院加快未结案件的执行进度,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从理念入手,把握和解机会

民事检察处于诉讼末端,是当事人穷尽法院救济途径后的最后手段,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但同时对检察机关也给予很大希望。为把化解矛盾纠纷落实到办理民事执行监督全过程,促进案结事了人和,达茂旗检察院积极筑牢和解优先理念,坚持把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改进执行程序与参与执行和解达到矛盾化解结果相结合。为此,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注重诉源治理,将检察矛盾化解关口前移,紧紧盯住民事执行案件审查前、办理中、结案后三个阶段不放,将民事执行和解职能拓展至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全过程。

二、创多元模式,提升和解效能

民事检察执行和解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有效举措。通过协商的方式引导当事人和解,可以更好地维系经济社会秩序,更多地增强社会包容性,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检察机关的生动实践。达茂旗检察院结束社会各界多元化模式开展民事执行和解工作,进一步形成讲情、论理、释法一体的立体化工作格局。建立民事检察执行和解领域的检法律衔接机制,与代理人联动,由代理人协助检察官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当事人由对立转向对话,化解矛盾;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对虽有程序瑕疵但不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与法院联动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向相关部门借力,发挥专业优势,及时解决问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行业代表等社会力量参加案件公开听证,深度参与调解,提升社会各界对民事检察职能的了解,同时彰显检察机关依托监督职能,主动服务社会治理的担当作为。

三、重跟踪落实,实现和解目的

是途径和手段,是结果和目的。只有通过达到了,才是实质性地化解了纠纷,使案件当事人真正满意。在办案过程中积极现身检察触角,持续跟踪监督,直至整个诉讼纠纷彻底息诉。对执行和解案件,采取签订和解协议、履行和解内容、协助终结执行的直线式办理流程,使和解真正达到解决问题的作用,切实保障和解到位。如办理的尚某玲与王某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办案检察官从法、理、情等方面制定谈话方案,用心用情关注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将感情贯穿和解始终,全面兼顾当事人不同的立场利益,做好心理疏导,化解心中积怨,增强对处理结果的内心认同,最终在检、法办案人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至此长达11年的执行案件在检察官的倾心和解下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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