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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司账户让买家验证 结果却成了诈骗犯罪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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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检察日报》第8版


2024年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孔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宣判并生效,被告人孔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孔某在山东成立一家公司从事办公场所装修业务,并以公司名义开设了银行账户。2023年7月,孔某因经营不善决定放弃创业回老家找工作,公司如何处理就成了问题。7月15日,孔某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一条高价收购公司的广告,于是按照广告上的信息与对方加了微信好友。



聊天中,买家并不关心孔某公司的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等情况,而是反复询问公司银行账户的情况,在了解到孔某公司对公账户还能够使用,而且相关文件、设备齐全后,提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该公司,并要求提前拿到公司对公账户来验证是否可以使用。这出乎意料的高价和要求令孔某意识到对方购买公司可能别有所图,但为了高额回报便听从对方安排,在没有履行公司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快递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U盾寄送给对方,并告知对方手机银行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信息。


2023年8月12日,孔某没有等来买家承诺的报酬,却等来了包头市公安机关的传唤。原来,孔某公司对公账户在2023年7月31日、8月1日两天内转入、转出资金达1000余万元,其中就包括一笔居住在包头市青山区的被害人被诈骗资金,警方根据资金流向找到了孔某。2023年9月11日,该案被移送青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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