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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检察五周年】典型案例 | 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崔某某、赵某等人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时间:2022-09-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恢复性司法 宽严相济 和解结案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促进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恢复,为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单位隆泰丰投资公司、被告人崔某某、赵某等人为了谋求非法利益,在包头市土右旗阿刀亥煤矿超越采矿证开采许可标高范围非法开采煤炭。经内蒙古地质院评审,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对西部采空区和供应大院区域,分别动用煤炭资源24万吨、15万吨。经审计,共计销售煤炭381576.49吨,销售收入68326289.25元。违法所得全部用于被告单位运转及股东分红等用途。因非法采矿行为,同时造成土右旗阿刀亥煤矿西部采空区、供应大院和排土区141.77亩的林地被大量毁坏和自然环境被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履职情况】

  

本案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经审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林地和地质环境的毁坏未恢复,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2021年9月30日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赔偿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37.86万元,并恢复因非法采矿被破坏的地质环境。2021年12月7日,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全部采纳了公诉意见,依法追究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自愿和解,完全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公告并确认,依法于2022年1月25日调解结案。对给国家造成的损失137.86万元及时给付(已给付),对破坏的地质环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自愿在包头市土右旗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聘请有资质的部门对破坏的地质环境编制恢复方案,并按方案要求的时限和方式履行,接受主管部门的验收要求,达到验收标准。逾期或恢复不符合要求的,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且接受主管部门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办理的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的第一案,开展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事关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事关生态文明和祖国北疆生态屏障建设等问题。

  

一、体现了检察机关贯彻新发展理念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的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工作做出重要指示,“保护草原、森林是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为此,自治区党委政府做出全面具体的工作部署。全区检察机关立足检察监督职能,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配合落实自治区党委的工作部署的前提下,深入推进全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全区开展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本地的办案实际,将每一件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公益诉讼案件办成精品,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打击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辩证关系,贯彻落实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从讲政治的高度全面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切实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宽严相济。本案办理中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区分经济活动中违规违纪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检察官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将犯罪事实与犯罪后的表现相结合,确定最终的刑事责任追究。针对本案是企业犯罪,支持企业创新创业,依法惩治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的犯罪行为,对涉企业家的刑事犯罪案件,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建立多元化的法律救济机制以及适当的监督方式,合理运用不捕、相对不起诉制度减缓犯罪对社会经济和涉案企业损害,探索监督涉案企业建构和完善刑事合规管理制度,帮助企业远离刑事犯罪风险。案件七名犯罪嫌疑人仅对案件中起主导作用的两名企业负责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依法不诉一人,实现了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发挥“三检合一”办案优势,全面落实了恢复性司法的办案理念。本案是按照“三检合一”办案模式,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实现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相融合。同时,针对煤炭领域专项整治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特点,聚焦涉煤炭资源领域刑事案件中涉及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以及国有财产保护办理力度,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的同时,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保护公益相结合,将起诉职能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相结合,突出恢复性司法,积极践行“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自愿和解的优势,积极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的同时全部认可检察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顺利达成和解。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有效遏制了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不法行为,教育引导公民增强法律意识、保护生态环境,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将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相融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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