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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窦培彦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
时间:2017-09-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个体经营者窦培彦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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