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持刀多次砍被害人头部、颈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