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吉某某、刘某甲、杨某某、郭某某、刘某乙在公共场所持械殴打他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经审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刘某甲、杨某某、郭某某及被告人吉某某,经常性的纠集在一起,以某俱乐部为中心,通过为娱乐场所“罩场子”的方式维护秩序,获取利益,为逞强斗狠借故滋事,社会影响恶劣,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