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4日早晨,在青山区某兵器城门口,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范某某因抢占摊位发生口角,后陈某某离开,次日早晨,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范某某再次因抢占摊位发生口角后,随即用菜刀砍击被害人范某某、刘某某,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