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2011年5月15日下午16时,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聂某某(已判决)携带冰毒从武汉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包头为其贩卖毒品。途中,李某某安排聂某某与事先约定好的王某某(已判决)电话取得联系,二人约定17日凌晨0时许在包头市青山区第一工人文化宫见面交易毒品。当晚,王某某与续某某(已另案处理)驾驶越野车在约定地点等候。凌晨1时许,聂某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约定地点,在准备和王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聂某某携带的手提纸袋内查获冰毒74.53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巴比妥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