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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国文受罪一案) 包市检公诉刑诉〔2018〕21号
时间:2018-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市检公诉刑诉〔2018〕21号      

 

被告人隋国文,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55********,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神华北电胜利能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及神华能源有限公司胜利分公司原总经理,捕前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恒信花园**号楼**单元**1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水晶里**号楼**户)。2017年5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国文涉嫌受贿罪,于2018126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隋国文利用担任神华北电胜利能源公司党委副书记、书记、董事长、中国神华能源公司胜利能源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王某甲等8个公司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这些公司及个人所送的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24.79万元、欧元7万元具体如下:

(一)收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侯某某行贿劳力士手表的犯罪事实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承揽了神华北电胜利能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北电公司)的部分财产保险业务。2011年5月,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总经理侯某某以恭贺被告人隋国文升任董事长为由前往锡林浩特市看望隋国文。为使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能够继续开展神华北电公司的保险业务,侯某某在其所在酒店房间内向隋国文行贿一块劳力士手表,隋国文予以收受。后,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继续开展与神华北电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

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表价值人民币9.78万元。

(二)收受王某乙行贿欧米茄手表的犯罪事实

王某乙(另案处理)与隋国文之子隋某某(另案处理)系朋友,王国一之父王某丙与隋国文系准格尔煤炭工业公司原同事。2010年,王某乙为了从原工作单位呼和浩特市地方海事局调至神华北电公司,由王某丙请托时任神华北电公司党委副书记隋国文,王某乙请托隋某某向隋国文说情,请求隋国文在调动工作上提供帮助。隋国文遂利用职务便利,于2010年10月将王某乙调至神华北电公司工作。为感谢隋某某、隋国文的帮助,2012年3月,王某乙要求其同学张某甲垫资人民币50100元在北京华联新光天地商场购买欧米茄手表一块并交予隋某某,隋某某收受后告知隋国文,隋国文表示认可。王某乙后将购表钱归还张某甲。

2014年,为了从神华北电公司调往南方工作,王某乙再次请托隋某某及时任神华北电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隋国文帮助,隋国文遂利用职务便利,向时任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公司董事长刘某某打招呼,将王某乙调至该公司工作。2014年9月底,隋某某以借为名向王某乙索要人民币5万元。

(三)收受王某甲行贿10万元的犯罪事实和收受河南大河筑路公司行贿70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2年,神华北电胜利能源公司决定投资修建锡阿公路绕神华改线段公路(以下简称锡阿公路)。王某甲(另案处理)找到时任该公司董事长隋国文提出想承揽该项工程,并于3月底在隋国文居住的胜利佳苑家中送给其10万元人民币,二人商议由隋国文负责让关系单位中标,王某甲出面联系关系单位承揽该项目并商谈好处费,具体过程由王某甲与隋某某操作完成。

2012年7月,在该项目招标过程中,时任锡林浩特市交通局局长吴某甲向隋国文推荐了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公司),隋国文让吴某甲介绍王某甲与大河公司副总经理田某某(另案处理)结识。之后,王某甲按照隋某某授意,与大河公司实际控制人范某某(另案处理)、副总经理田某某商议帮助该公司中标锡阿公路项目及支付好处费事宜,最终确定中标后大河公司需分批次支付好处费人民币700万元,后王某甲到隋国文的办公室将好处费的事情向隋国文汇报,隋国文表示同意。

此后,在锡阿公路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隋国文出面向该项目招投标代理公司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丁打招呼,要求其在招标中对大河公司予以关照,后大河公司在评标中排名第一。在神华北电胜利能源公司相关会议上,隋国文又以评标排名第一名的公司中标等理由,决定由大河公司承建锡阿公路工程。2012年7月16日,大河公司中标。为感谢隋国文在招标时提供的帮助,按照事先的约定,大河公司分4次向王某甲支付好处费共700万元。王某甲得款155万元,将520万元和一辆价值25万元的丰田越野车给付隋某某和隋国文。

    另,2012911日,神东天隆集团聘任王鹏飞为神东天隆集团煤炭分公司武家塔煤矿副矿长,同时被委派至镶黄旗天隆石材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2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某某变更为王某甲。2013年3、4月份,神华北电胜利公司就综合楼外墙及地面装饰石材工程进行招标,王某甲遂请托隋国文、隋某某帮助其承揽该工程,后其所在公司中标。

(四)收受江苏中兴公司吴某乙行贿50万的犯罪事实

2013年4月,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揽了神华北电公司住宅楼建设项目。2013年7、8月份,该公司神华北电项目部经理吴某乙为请托隋国文在工程建设和工程款结算上给予关照,送给隋国文人民币50万元,隋国文予以收受,并在今后的工程结算等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14年下半年,隋国文指使隋某某和汪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将人民币50万元退还吴某乙。

(五)收受梁某某行贿30万的犯罪事实

2013年底,神华北电公司拟调整干部,梁某某(另案处理)得知此情况后请托隋国文及隋某某帮助其在此次干部调整中得到提拔,隋国文表示可以考虑。2013年12月6日,梁某某向隋某某银行卡内转款人民币30万元,隋某某将此情况告知了隋国文。2014年2月,在隋国文利用职务便利的推荐下,梁某某被提拔为神华北电公司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六)收受锡林浩特市华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付某甲、付某乙行贿12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7年9月份,付某甲(另案处理)、付某乙(另案处理)兄弟合议由付某乙出资成立了锡林浩特市华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公司),付某乙任法定代表人,付某甲系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成立后一直承揽神华北电公司安保和防冻液喷洒业务。

2014年9月,时任神华北电公司董事长隋国文向其司机梁某某了解华胜公司承揽的防冻液喷洒业务的利润情况,梁某某便将隋国文与其谈话内容转达给付某甲。为了使华胜公司继续与神华北电公司顺利开展防冻液喷洒业务,付某甲和付某乙商量后,2014年9月16日让其弟付某丙将120万元转账给梁存福,并电话告知梁某某将该款转交给隋国文。梁某某遂将华胜公司付某甲兄弟行贿120万的意图告知隋国文,隋国文表示其收受90万元,剩余30万元归梁某某所有。2014年10月16日,梁某某将9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予隋国文家中,隋国文予以收受,并告知付某甲该情况。后,华胜公司与神华北电公司继续签订了防冻液喷洒业务合同。

(七)收受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乙行贿7万欧元的犯罪事实

2008年11月13日,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国电清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新环境公司)中选了中国神华胜利能源分公司发电厂2×660MW新建工程烟气活性焦干法脱硫工程总承包项目。为了使神华胜利能源分公司电厂投产以后顺利使用清新环境公司的干法脱硫技术,2013年7、8月份,隋国文北京出差期间,清新环境公司董事长张某乙在隋国文入住的汉华酒店房间内向隋国文行贿7万欧元,隋国文予以收受并兑换为人民币后使用。

2016年,隋国文以其掌握的汇率将7万欧元折合为人民币63万元,并联系张某乙表达退还意愿,张某乙让隋国文将该63万元人民币退还给其弟弟张某丙。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实被告人隋国文任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神华能源有限公司胜利能源分公司总经理及神华北电胜利能源公司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主体身份的书证及到案经过材料;

2.证实被告人隋国文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承包合同、会议纪要、工商登记材料等书证及鉴定意见;

3.证实被告人隋国文收受贿赂犯罪事实的证人侯某某、王某甲、隋某某、范某某、田某某、吴某甲、王某乙、付某甲、付某乙、梁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隋国文的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三十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国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一霖

                       2018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隋国文现羁押于包头市昆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贰拾册,检察卷壹册;

3.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移送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书所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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