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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包市检控申刑申复决〔2018〕3号
时间:2019-02-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包市检控申刑申复决〔2018〕3号   

 

申诉人马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211975********,汉族,身份证住址包头市土右旗**镇**村**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号楼**单元**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马某某因不服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内包土右检刑不诉(2018)2号不起诉决定书对犯罪嫌疑人任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对任某某的不起诉决定,并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复查查明:

2014年11月2日,马某某在土右旗**口腔诊所做牙齿美容治疗,该诊所工作人员任某某在不具备相关医师资质的情况下为马某某做烤瓷牙前期牙齿打磨处理,致马某某牙齿受损。

在任某某非法行医案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马某某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复查机关先后委托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对马某某的牙齿损伤进行鉴定,这些司法鉴定机构均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本院复查认为,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先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对被害人马某某牙齿损伤重新鉴定,但侦查机关未能补充侦查到相关证据。土右旗人民检察院也进行了委托鉴定工作,但由于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致任某某非法行医是否“情节严重”无法认定,任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土右旗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任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

我院在复查期间也委托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对马某某的牙齿损伤进行鉴定,这些司法鉴定机构均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没有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这一关键证据,不能认定任某某非法行医是否“情节严重”,任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的证据不足。纠正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对任某某的不起诉决定无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

本院决定:维持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对任某某的不起诉决定。

 

 

201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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