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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思考
时间:2018-09-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高拥军 张改连

  摘要:当前,在基层乡村工作中,村民自治可以解决一定的纠纷,成为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部分,但由于村民自治本身的缺陷,很可能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尖锐矛盾,反而导致新的矛盾产生。笔者看来,要想真正发挥自治在矛盾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就必须与法治、德治相结合、相衔接,进而构建和谐的乡村治理体系。因此,本文拟从健全村民自治方面,从纠纷处理程序的角度和从国家法治化长远的角度出发,就分流解决乡村中的矛盾纠纷,引导群众正确适用诉讼、调解、行政复议、信访等各种解决矛盾纠纷的措施和渠道,促进法治权威的树立等方面,作一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村民自治,化解,矛盾纠纷。

  一、村民自治解决纠纷的理论基础

  村民自治是生活在乡村社区的居民(村民),通过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权利及其实践的过程。村民自治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在实践中起到很大作用、效果也非常明显,与诉讼解决纠纷方式,它们共同组成了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

  在一个法治国家,在提高司法权威和社会功能的同时,应当重视和积极发展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同类形的矛盾纠纷需要不同的机制解决,各种解决机制应当协调、配合、优化、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乡村矛盾纠纷通过村民自治解决问题占有很大比例,但后续隐患问题也占很大比例,摆脱困境的关键在于强化其功能、规范其制度,使其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发展,成为科学合理的制度。将各种案件从法律层面上在不同的纠纷解决制度之间进行分配或引导则是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纠纷解决的程序正义之理论

  利用村民自治解决纠纷,规范科学的程序设计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程序正义不仅有助于形成正确的裁判结果、实现实体正义,而且本身具有独立价值,这些价值包括公正、合理等。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理念,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所做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程序正义的标准包括程序规范的严格遵守和主体评价两个这方面。既不能以实体的正义作为参照去评判程序的正义,也不能以程序的正义作为基准去决定实体的正义,实质正义才是唯一的选择。程序正义的基本特征是程序的中立性,是指裁判者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的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裁判者的中立性是一种通过排除各种不公正、不合理情况而保证程序正义目标实现的公正要求。程序的重要性对于解决纠纷来说是不言而喻。理想的纠纷解决制度的重要特点是它的严格程序性、规范性、专业性、责任追究的明确性。严格的程序一方面可以给当事人一个程序的正义,另一这方面通过程序正义获取较大的结果正义。村民自治是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村民自治靠道德、内心、村规民约进行约束,暂无严格的程序,因此为村民自治制定严格、规范、专业、责任追究明确统一的解决纠纷的程序是非常紧迫的。

  三、村民自治在解决乡村矛盾纠纷中存在的问题

  村民自治在农村建设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考虑各村具体状况的基础上,采取不同措施,调动了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但由于部分村干部检务公开意识不强,村民文化水平不高等因素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实际中,村民自治解决乡村矛盾纠纷在具体运行层面主要依靠实践经验,自治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隐患和问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村民自治解决机制程序性不强

  村民自治解决矛盾纠纷也需要体现程序的公正,实践中边远乡村地区存在村组长“一言堂”现象,把矛盾纠纷双方叫到一起调解协商便解决了问题。但事后反悔的机率也大。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程序的公正。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在乡村夫妻结婚除了领取结婚证外,最重要的象征性东西就是按当地的习俗举行结婚的仪式,否则,即使你领取了结婚证双方未举行仪式前提下以夫妻相处也是会被道德束缚的。同样,村民自治缺乏第三方公证等之类程序性的东西形式上约束对方,加上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的缺陷任何所谓的解决都是暂时性的,仅依靠对方的道德自觉性不可能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最大最彻底保护。

  (二)现行立法及制度设计显然对村民自治解决纠纷方式重视不够

  通过诉讼解决矛盾纠纷现行立法相关规定比较完善,程序设计相对科学,但本文探讨的村民自治本身没有一套系统规定,更不用说配套规范。同时村民自治纠纷解决机制缺乏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应用,现行立法及制度设计显然对村民自治解决纠纷方式重视不够,导致同一矛盾纠纷重复处理且不见成效,立法和制度设计的欠缺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只靠道德约束无法高效解决纠纷,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三)村民自治解决矛盾纠纷方式影响法律权威

  在农村,一些村干部和村民忽视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用村民自治规避政府监督指导,弱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甚至出现了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行为。通过村民自治发生矛盾纠纷后村民大多选择以信访为主要解决途径,导致大部分村民信访不信法,长期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

  四、村民自治在矛盾纠纷解决中发挥的作用

  在农村由于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经济因素、生活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形成了不同于城市的社会秩序,村民考虑诉讼纠纷解决时间长、诉讼费用高等问题,对于农村内部相对稳定成员之间产生的纠纷,他们会主动或被动地选择用一种非对抗性的方式去处理,“打官司”只是最后的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后果具有强制性,为了缓和村民相处的紧张氛围,适当的实现村民自治解决纠纷无疑是一个有意义的选择。

  (一)村民自治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基层村小组村民很多纠纷不能通过自治解决时,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最终的处理的结果并未真正解决村民内心的纠纷。《秋菊打官司》这部影片就是农村解决纠纷的一个真实缩影,村长把其丈夫踢成重伤,秋菊为得到村长的道歉逐级上告,其间村长却因送难产的秋菊去医院感动秋菊。最后村长被公安局带走,秋菊很迷茫。该部影片从纠纷当事人角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可以说不是很好的解决方式。若从中立第三方调解进行解决很可能达到事半功倍的的效果,更利于农村和谐美好生活的构建。

  (二)村民自治解决矛盾纠纷可以提高特定纠纷解决效率

  在基层每个村小组距离派出法庭最近距离也有几十公里,远的一百多公里,距离县法院路途更是遥远,因为一些邻里纠纷或土地纠纷来回往返派出法庭或法院,等到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时虽然解决了问题但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规范应用村民自治解决纠纷,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能够提高特定纠纷解决的效率。

  (三)村民自治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特定纠纷的执行

  现实生活中,通过法律途径很多生效的判决调解书未得到有效执行,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很多案件都进入强制执行的程序,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且效果甚微。通过村民道德约束、村民自治,协商后执行会省时又省力。

  (四)村民自治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基层和谐稳定

  一个村组就是一个团体,一个团体内部发生矛盾纠纷进行自救是首要选择,若通过“打官司”进行救济,当双方投入的时间精力金钱远远超过自己诉讼后预期结果,矛盾会急剧上升,加剧了纠纷解决的难度,同时对法治也失去信心,不利于基层的和谐稳定。

  五、村民自治解决矛盾纠纷的建构与完善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尤其美好生活需要不仅包括既有的“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也包括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及尊严、权利、当家作主等等的需求。从精神文化到政治生活、从现实社会地位到心理预期、价值认同等方面,对公平正义、共同富裕甚至对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都提出相应要求。基层群众面对分配不合理不公平现象如何解决相应的纠纷,笔者认为村民自治仍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机制,要想真正发挥村民自治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就必须与法治、德治相结合、相衔接,进而构建和谐的乡村治理体系。

  (一)加强德治

  道德是人自发的本质意愿,更是后天养成的合乎行为规范和准则的东西,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维系。通过德治建设,提升自治运用的成效。笔者认为加强德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提高村民道德素质。通过大力开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形成崇德向善、诚信友爱的社会风尚,为依法治村培育丰厚的道德土壤,提高村民的道德素质。

  2、发挥典型模范作用。通过树立宣传正面典型,先传先进事迹来激励村民以先进为榜样,找差距。通过反面案例进行针对性教育,警醒村民。从而坚定村民的理想信念,培养村民崇德守德高尚情操。

  3、用制度约束村民。在村民约定俗成的基础上制定高标准来规范村民言行,用标准,形成村民相互提醒、彼此监督、道德自律的良好局面。

  (二)规范自治。村民自治就是村民有权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新形势下如何将自治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笔者建议:

  1、村民自治的基础要符合新时代的要求。在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保障政策方面,比如有关低保、土地确权、危房改造、环境生态保护、殡葬,以及精准扶贫等政策实施过程中,都需要群众参与,村民自治的内容也因此得到扩展。比如近期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过程中,由于村民意思自治的存在,对于村内局部调整的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快速进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在意思自治过程中如何保障农牧民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后续的救济权,如历史遗留的计划生育超生子女土地问题如何解决等等?新时代要求必须与时俱进制定新的标准解释规范,弥补有政策无依据的现象发生,修改完善已有制度规范,以新的实践来开展自治。建议运用新时代的信息化手段如微信等多种方式宣讲政策、规范运作模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跟上时代的步伐,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到位。

  2、村民自治要做到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包括自治的标准要明确,救济的措施要公平公正。不能一村一个标准,甚至一户一个标准。笔者建议以村委为单位,确定标准进行自治,便于管理。比如每户村民爱心煤的发放。每个村委爱心煤发放实施方案和标准必须不能违反县政府的实施方案,每个村委灵活应用的情形有哪些,发生问题的救济措施、法律途径有哪些?每位村民都需要做到心知肚明。

  3、确立村民自治与基层政府的衔接机制。目前由于自治工作缺乏硬性操作规范流程,无强制执行力,鉴于此建议村委与基层政府有关民生的专项活动如爱心煤发放、土地确权、低保户的确定等工作,从政策宣讲到执行落实到后期的跟踪监督都由专门办事组负责,避免人员调整等引发不应有的矛盾,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

  4、将自治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引导居民走法治化轨道,将成型的科学村民自治做法形成规章制度,在村民意思自治中制定与现代法律体系相衔接的司法服务条款,既要引导村民在既有的村规民约中开展自治,同时又要回应村民对现代法律的制度需求,形成民众知法、守法,正确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法治氛围,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相处,达到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有序。

  (三)树立法治权威

  伴随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使各种深层次矛盾不断涌现,光靠自身的思想道德、社会自治组织本身自律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必须同时有法律对之加以规范和控制,用法治保障自治的顺利开展。笔者认为从以下几方面树立法治的权威,保障自治的有效开展。

  1、要树立全民的法治思维。树立法治思维,首先要敬畏法律。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事务,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在道德和自治不能约束,解决问题冲突时让村民相信法律、敬畏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的法治精神。

  2、要学习法律。基层干部要提升自身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加强与自身业务、民生民利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应自觉研读、分析、思考法律条例中蕴含的法治思维。

  3、要运用法律。在农村工作开展中,要用法治思维来处理问题,要在实际运用中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不断总结,不断提高。在处理乡村问题时,除了应用村民自治解决纠纷,应做到越是越是矛盾突出,越是要自觉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

  (四)构建村民自治解决矛盾纠纷的乡村文化

  结合新时代新要求在各项工作流程依法构建下,形成一种根深蒂固的价值观,或是一种共同的规范、道德观或是一种向上的原理指导人们的行动,评估自身的行为的乡村文化,进而约束村民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自觉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

  1、改变生产生活方式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其中之一就是必须传承发展提升农耕文明,走乡村文化兴盛之路,而新时代的乡村文化也应该在继承原有优秀乡村文化的基础上,增加新的内涵。习近平在主持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是强调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如走乡村绿色发展之路。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环保理念,让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全体乡村居民的共识。

  2、丰富文化生活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更是一个村组不断前行的精神力量,通过小品、快板、歌唱等手法表达传播党的新政策、新思想,丰富百姓生活、构建和谐邻里,让每一项新政策都入脑入心。让乡村文化生活促进村民树立新的理念,更加自觉和理性,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发生。

  3、完善乡村文化机制

  目前,乡村文化建设初具规模,村民自发组织的“打坐腔”“转九曲”“扭秧歌”等文化活动在村里流传了一代又一代人,但村民自发随时组织的活动若是没有持久力的制度保障,容易被一些旧思想、旧习惯所破坏,在一些乡村因赌博等不正当风气习染,挤压了村民的正常娱乐时间,导致邻里矛盾纠纷产生,因此在构建文化制度体系的同时,更要建立和完善保障制度的严格、正确执行。对擅自违反制度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对自觉执行制度的行为要宣传表彰,通过有张有弛的激励和惩罚来强化村民的正确行为,使村民在制度建设与制度执行的不断巩固中实现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王为东:《村民自治制度法治化运作的障碍探析》,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7年06期。

  4、周梅芳:《乡村纠纷解决中的法律失灵——湖南柳村林权纠纷的个案研究》社会学评论,2卷第4期。

  5、卞晓伟:《新时期我国农村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基于湖北省的实证调研》【D】,华中农业大学2011硕士学位论文。

  6、毛孟军:《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对策——以浙东某县为例的实证研究》【D】,复旦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7、耿丹:《我国多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新疆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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