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多起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由于心理预期高,在与犯罪嫌疑人协商赔偿金额时“漫天要价”,和解退赔陷入僵局,一些可能被判处轻刑但无力进行高额赔偿的犯罪嫌疑人继续被羁押。为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包头市检察院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包头市公安局、包头市司法局联合出台《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指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因故暂时未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和解或取得被害方谅解,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且主动自愿履行赔偿义务,并在公证机构缴存足额的赔偿保证金,以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并作为不起诉、提出从轻量刑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等考量因素的工作制度。
《实施细则》明确了赔偿保证金的适用原则、范围、启动条件,详细规定了赔偿保证金提存、适用的流程。同时,结合包头市具体情况,确定了常见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公证机构名录。
该制度的设立可以确保赔偿有渠道,受偿有保障,既能让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有效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定问题,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适用,又能保障被害人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权利,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促成刑事和解,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近年来,包头市检察机关把案件质量作为刑事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以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引刑事检察工作。白云矿区检察院办理的檀某某交通肇事案被自治区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昆区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诈骗羁押必要性审查案入选最高检羁押必要性审查重点案件专项排查活动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