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部署安排,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现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征集涉黑涉恶举报线索,并对公民、组织和单位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给予奖励,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裸聊敲诈、非法放贷、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劳务碰瓷、色情敲诈等涉黑涉恶犯罪及相关犯罪。
(二)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软暴力”涉黑涉恶犯罪。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破坏选举、侵吞集体资产、欺压残害群众的“村霸”、“乡霸”;垄断资源、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滥开滥采的“沙霸”、“矿霸”;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干扰破坏工程建设的“街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四)制贩毒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黄赌毒黑合流的犯罪团伙和境内外黑恶势力勾连犯罪。
(五)操纵控制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团伙。
(六)物业管理、生态林草、矿产资源、民间借贷、殡葬服务等领域涉黑涉恶犯罪及相关犯罪。
二、举报渠道
(一)全国“12337”统一线上举报平台。通过网上搜索“12337”或点击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进入举报渠道。
(二)自治区扫黑办举报邮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自治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010096);举报电子邮箱:nmgshce@126.com;举报电话:0471-4862346(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
(三)市委政法委举报邮箱: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市党政大楼,市委政法委扫黑除恶督导科(邮编014060);电子邮箱举报:btsshcebgs@163.com;举报电话:0472-6669475(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
三、举报须知
鼓励实名举报,核查单位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举报内容需客观真实,尽可能提供具体时间、地点、人员及相关文字材料、图片、录音或视频等证据线索,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提供重大线索,协助破案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奖励举报人情形
奖励对象为举报本市范围内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一)举报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且能够联系到人的,应给予奖励。举报需同时满足:
1.举报需有明确对象、具体事实及证据;
2.线索属公安机关未掌握,或虽已掌握但举报内容对案件侦破、追责“保护伞”、抓捕在逃人员起重要作用的;
3.提供嫌犯藏匿地点、活动路线或为追捕提供帮助的;
4.查证属实,并据此破案、追责或抓获在逃人员的。
(二)不予奖励情形:
1.侦查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
2.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3.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4.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
(三)同一线索或同一举报人情形:
1.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2.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3.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4.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5.举报人依据侦查机关发布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给予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五、奖励标准
(一)举报恶势力犯罪集团查证属实,奖励1万元;
(二)举报涉恶类犯罪团伙查证属实,奖励5000元;
(三)举报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奖励1万元;抓获骨干成员,奖励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奖励2000元;
(四)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查证属实,奖励按照“保护伞”级别分为两档:科级及以下“保护伞”,奖励5000—1万元,处级“保护伞”,奖励1万—3万元;
(五)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按照举报事项与查实(以法院判决为准)重合比例奖励。30%以下,奖励5000—5万元;30%—60%,奖励5万—10万元;60%以上与线索举报事项相符的,奖励10万—20万元;
(六)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六、其他情形
(一)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单位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严格予以保密。
(二)严禁诬告陷害、虚报冒领,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0472-6669475(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
举报邮寄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市党政大楼,市委政法委扫黑除恶督导科收(邮编014060);
举报电子邮箱:btsshce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