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就如下服务进行采购,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
一、项目概述
(一)名称
项目名称: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记账服务项目
(二)内容及分包情况(服务内容):
1.服务方式:设置一名坐班记账工作人员,按照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日程完成代理记账工作;设置一名复核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会计业务及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对财务工作进行全面审核和检查。
2.服务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进行会计监督,服务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1)对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2)对原始凭证的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充、更正建议,确保经济业务合法合规;
(3)按月核对现金、银行存款,做到账实相符;
(4)负责审核工资统发数据、个税纳税申报、医保社保缴纳等;
(5)负责预、决算的编报及公开;
(6)负责三公经费、一般性支出的报送;
(7)配合做好公务支出平台有关业务及项目库的相关工作;
(8)政府债务系统(无债务)申报;
(9)政府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编报;
(10)配合完成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1)负责提供财政部门、上级院要求的相关报表等会计资料;
(12)负责财政、上级院各类报表、统计、各项政策的上传下达;
(13)负责对两级院条线内财务数据统计、财务业务指导工作,对基层院财务问题、工作难题进行解答;
(14)负责所有财务会计票据报销审核;
(15)其他临时、紧急的会计工作任务。
(三)代理记账人员的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2)代理记账人员不得接受宴请,不得收取购物卡、礼金等。
(3)在执行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对知悉的秘密保密。
(四)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成交供应商服务质量优质,满足采购人要求,且在服务内容和合同价格变化较小的情况下,可继续续签第二年及第三年的服务合同。
(五)服务费预算
14.00万元/年。
二、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与的供应商应当全部为中小微企业。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会计师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本单位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8月29日15:00(北京时间)
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九原区建华南路社会保障局南500米路东(包头市人民检察院922办公室)
3.递交响应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资料不齐全者不予接受。
(1)出具经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出具有效的营业执照;
(3)经办人联系方式(手机、电话、传真以及电子邮箱等);
(4)《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5)项目负责人证书。
4.磋商时间:2025年8月29日15:00(北京时间)
5.磋商地点:九原区建华南路社会保障局南500米路东(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磋商公告在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官网
http://www.baotou.jcy.gov.cn/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六、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九原区建华南路社会保障局南500米路东
联 系 人:高丹
联系电话:18647285875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