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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2015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情况的说明
时间:2015-11-02  作者:  新闻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 |
  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34号)要求,我单位经包头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包财行〔2015〕3号)批复,已正式执行,现将2015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部门预算安排予以发布。

  一、预算单位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接受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市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研究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七)领导全市各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八)领导全市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对全市各旗县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十)对全市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一)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编制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协助市委和旗县区委做好旗县区检察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旗县区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旗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五)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检察院内设部门17个,即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民事行政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计划财务装备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法警支队、业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三、2015年预算安排情况

  (一)2015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我部单位收入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医疗卫生支出。我单位2015年收支总预算3046.   75万元。

  (二)2015年度收入说明

  2014年我单位预算收入为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046.75万元。

  (三)2015年度支出说明

  2015年我单位预算支出3046.75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类)检察(款):2798.9万元,主要用于我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占总预算支出的91.87%。

  2.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148.39万元,主要用于我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占总预算支出的4.87%。

  3. 医疗卫生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99.46万元,主要用于我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占总预算支出的3.26%。。

  四、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5年我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总额195.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5.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

  近几年职务犯罪查办案件力度逐年加大,考虑到办案人员加班量增加,加班用餐次数增多,公务接待费较上年多安排1.84万元;

  2014年我院车辆更新,车况较过去有所改善,考虑到车辆维修费用减少,车辆运行维护费用较上年少安排19.98万元。

  五、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

  我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此外再无需说明的其他特殊事项。

  六、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反映我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所发生的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我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医疗卫生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用于我单位 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三公经费”: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我单位无此项预算,临时有出国任务时需临时追加预算;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办公、办案用车购置及办公、办案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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