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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2014年度部门决算、“三公经费”公开的说明
时间:2015-1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法〔2014134号)的要求,现将我部门2014年决算、“三公经费”及行政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如下:

  一、决算单位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接受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市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研究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七)领导全市各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八)领导全市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对全市各旗县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十)对全市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一)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编制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协助市委和旗县区委做好旗县区检察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旗县区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旗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五)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检察院内设部门17个,即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民事行政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计划财务装备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法警支队、业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三、2014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4年我部门决算收入来源说明

  2014年我部门决算收入合计3301.28万元,全部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资金。

  (二)2014年部门支出情况说明

  2014年我部门决算支出合计3753.06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类)支出3519.84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91.23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医疗保险支出。

  3.住房保障(类)支出141.99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2014年我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2014年我部门预算收入3301.28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

  2014年我部门预算支出3753.06万元,包括:基本支出2,157.48万元,占总支出的57.49%;项目支出1,595.58万元,占总支出的42.51% 

  (四)2014年我部门“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4年我部门共计支出“三公经费”161.05万元,其中:

  1.2014年底,我院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5台,运行维护费支出158.43万元,全部用于我部门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支出2.62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开展各类案件协调、检察业务交流合作和调研等接待支出。

  3.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比上年减少223.16万元,减少58.08%。减少原因主要是2013年有公务用车购置费209.75万元,2014年未发生公务用车购置费。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我部门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三)住房保障支出:指我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医疗卫生支出:指我部门二级单位的医疗保险支出。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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