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检务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新全文)
·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
· 信访工作条例
· 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
· 信访渠道
法律文书    
·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刘某某...
·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秦某某不...
· 起诉书(马松柏贩卖毒品案) ...
· 起诉书(徐声明故意杀人案) 包...
· 起诉书(王志斌贩卖、运输毒品...
· 起诉书(刘志军等5人贩卖、运...
业务流程    
· 国家赔偿流程图
· 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流程图
·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流程图
· 民事行政检察流程图
· 控告申诉检察流程图
· 案件审核流程图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预算公开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的说明
时间:2016-09-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按照《包头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包财库〔201631号)要求,经包头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度本级部门决算批复通知》(包财行〔201627号)的批复,现将我部门2015年决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职责: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是全市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市委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2.依法对全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全市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3.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对全市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工作。 

  4.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对全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5.依法对全市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6.依法对全市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9.依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核,指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 

  10.分析、研究本市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负责对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 

  12.负责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13.规划、指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4.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15.负责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人员、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二、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包头市检察院现设置11个内设机构,分别是:检察行政部、侦查监督部、公诉部、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业务监督管理部、警务技术部、检务保障部、纪检监察部。

  三、2015年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5年年初预算收入3046.7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686.41万元,公用经费396.34万元,项目经费964万元。 

  2015年我部门决算总收入3977.16万元,与预算收入3046.75万元相比,增加930.41万元,增长31%。其中: 

  1.基本支出预算数2082.75万元,决算收入2498.16万元,决算与预算相比增加415.41万元,增长19.95%。主要增长原因是在职人员工资和社保缴费以及住房公积金调增,使得人员经费增长。 

  2.项目支出预算数964万元,决算收入1479万元,增加515万元。主要原因一是追加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费和业务装备费;二是追加侦查技术指挥中心改造建设经费;三是追加反贪污贿赂局办案费。

  四、我部门2015年决算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一)收入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5年度收入总计3977.17万元,较上年增加675.89万元,增加21%。具体情况如下: 

  财政拨款收入3977.16万元,占总收入的100%,比2014年增加675.88万元,增长21%,其原因:一是2015年政策性调整人员经费使得本年财政拨款增加;二是追加我院办案业务经费和侦查技术指挥中心改造经费。 

  (二)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我部门决算支出合计4000.86万元,比2014年增加247.8万元,增长6.6%,一是因政策性调整人员经费使得本年财政拨款支出增加;二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经常性办案业务费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1.按功能分类: 

  1)公共安全(类)支出3722.12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92.51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干警医疗保险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169.23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4)其他支出2万元,主要为非税收入奖励费,用于办案业务使用。

  5)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  

  2.按支出性质分类 

  1)基本支出2589.89万元,占总支出的64.73%,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07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0%;日常公用经费支出310.98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2.1%;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4.9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9% 

  2)项目支出1410.97万元,占总支出的35.27%,其中检察业务支出862.13万元,业务装备购置548.84万元。

  (三)我部门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我部门财政拨款决算支出合计3999.59万元,比2014年增加246.52万元,增长6.57%,主要原因一是2015年财政追加工资调整经费;二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办案业务经费增加;三是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本年列支,使得项目支出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2588.73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64.75%,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2074 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0.1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309.8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1.97%;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4.9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9% 

  2.项目支出1410.86万元, 占财政拨款支出的35.28%,其中检察业务支出862.02万元,占项目支出的61.1 %;业务装备购置548.84万元,占项目支出的38.9%

  (四)我部门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278.91万元,比2014年增加121.43万元,增长5.63%,主要原因是2015年财政追加在职人员工资调整经费。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人员经费支出207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二是公用经费309.8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五)我部门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共计支出254.2万元,其中包括公务用车购置费89.9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159.21万元、公务接待费5.03万元。扣除公车购置因素,三公经费其他支出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3.19万元,增加2%,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49.17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9.21万元,全部为我部门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与2014158.43万元相比,基本持平; 

  2)公务用车购置费89.96万元,2015年保有公务车57辆,比2014年增加公务用车6辆。

  2.2015年我部门公务接待费支出5.03万元,全年接待13批次,共计419人次,比2014年增加2.41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开展各类案件协调、检察业务交流合作和调研等。因2015年组织司法体制改革员额考试,监考、出题等一次性大批量接待支出增加。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1.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2015年末部门资产总额27213.23万元,比上年增加3860.64万元,增长16.53%,主要原因是: 

  1)流动资产增加3309.23万元,主要为反贪局、公诉处办理刑事案件的临时扣押款;

  2)固定资产增加549.25万元,主要为我部门开展检察业务购置的办公、办案设备和专用设备。 

  2.公务用车情况说明 

  截至2015年底我部门保有公务车辆57辆,比2014年新增公务用车6辆,是经包头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批准购置的执法执勤车。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三)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我部门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指我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五)医疗卫生支出:指我部门的医疗保险支出。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 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我部门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赁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 电话:0472-7905608 邮编:014060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建议使用IE8或IE9浏览器”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