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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相关说明
时间:2017-09-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是全市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市委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2.依法对全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全市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3.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对全市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工作。 

  4.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对全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5.依法对全市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6.依法对全市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9.依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核,指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 

  10.分析、研究本市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负责对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 

  12.负责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13.规划、指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4.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15.负责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人员、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包头市检察院现设置11个内设机构,分别是:检察行政部、侦查监督部、公诉部、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业务监督管理部、警务技术部、检务保障部、纪检监察部。

  第二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我部门2016年年初预算收入3377.5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471.89万元,公用经费327.89万元,项目经费577.76万元。 

  2016年我部门决算总收入4361.48万元,与预算收入3377.54万元相比,增加983.94万元,增长29.13%。其中: 

  1.基本支出预算数2799.78万元,决算收入3246.08万元,决算与预算相比增长446.3万元,增长15.94%。增长原因是2016普调工资和新增人员工资以及在职人员级别调整、取暖费调整等。

  2.项目支出预算数577.76万元,决算收入1115.4万元,决算与预算相比增长537.64万元, 增长71.23%。主要原因追加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费和业务装备费。

  二、关于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总计5,687.7万元,支出总计5,687.7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增加357.13万元,增长6.7%;支出增加357.13万元,增长6.7%。主要原因是2016年人员经费有较大幅度增长。一是2016年司法体制改革,员额制检察官基本工资、员额制检察官、司法辅助、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有大幅追加;二是2016年公务员工资调整与补发;三是2011年以来检察官等级工资调整与补发。

  (二)关于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合计4,361.8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361.48万元,占100%;其他收入0.41万元,占0%

  (三)关于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支出合计3,848.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859.36万元,占74.3%;项目支出989.18万元,占25.7%

  (四)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5,665.99万元,支出总计5,665.99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增加357.98万元,增长6.7%;支出增加357.98万元,增长6.7%。主要原因是2016年人员经费有较大幅度增长。一是2016年司法体制改革,员额制检察官基本工资、员额制检察官、司法辅助、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有大幅追加;二是2016年公务员工资调整与补发;三是2011年以来检察官等级工资调整与补发。

  (五)关于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3,848.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859.36万元,占74.3%;项目支出989.18万元,占25.7%

  (六)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859.3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376.3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较上年增加97.48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人员经费有较大幅度增长。一是2016年司法体制改革,员额制检察官基本工资、员额制检察官、司法辅助、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有大幅追加;二是2016年公务员工资调整与补发;三是2011年以来检察官等级工资调整与补发。公用经费482.9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较上年增加173.16万元,主要原因是:公用取暖费和物业管理费2015年在项目支出中列支,2016年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七)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195.5万元,支出决算为195.59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90.4万元,完成预算的100.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5.19万元,完成预算的94.4%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的支出决算与预算有一点差异,差异原因为:一是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为0,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公车办和市政府采购办批准,从追加的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业务装备费列支购置3台执法执勤车,支出项目符合《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中业务装备费的支出规定,支出决算超出预算;二是2016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为190万元,支出决算为122.45万元,完成预算的64.45%,主要原因一是2016年公车改革,部分车辆封存,车辆运行成本降低;二是我院推行厉行节约、压缩公务用车运行成本的措施初见成效,节约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

  2.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195.59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90.4万元,占97.3%;公务接待费支出5.19万元,占2.7%。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未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90.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67.95万元,用于3台执法执勤车的购置。该三台执法执勤车的购置是根据我院实际工作需要,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采购办批准,正常履行了政府采购手续。车均购置费22.7万元,较上年减少22.01万元,主要原因是实际购置的执法执勤车辆配置和标准不同,但都符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22.45万元,用于我院公务用车的车辆加油、车辆保险、车辆维修维护以及过路过桥等费用,车均运维费2万元,较上年减少36.76万元,主要原因一是2016年公车改革,部分车辆封存,车辆运行成本降低;二是我院推行厉行节约、压缩公务用车运行成本的措施初见成效,节约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0辆(部分封存上缴的公务用车正在办理处置手续,待处置手续批复后进行账务处理)。

  公务接待费支出5.19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5.19万元,接待30批次,共接待433人次。主要用于我部门开展各类案件协调、检察业务交流合作和调研等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82.97万元,比2015年增加173.15万元,增长55.9%。主要原因是:公用取暖费和物业管理费2016年在公用经费中列支,2015年在项目支出中列支。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09.2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42.22万元,2015年减少436.37万元,降低75.42%,主要原因是:2016年实际采购货物减少以及按照包头市政府采购政策,单笔采购在3万元以下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的不用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全年政府采购货物支出减少;政府采购工程支出93.63万元,比2015年增加49.81万元,增长115.64%,主要原因是:2016年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建设项目89.5万元,形成了2016年政府采购工程支出的增加;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73.36万元,比2015年减少387.19万元,增降低49%,主要原因是:2016年,按照包头市政府采购政策,单笔采购在3万元以下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的不用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全年政府采购服务支出减少,同时我院压缩公务用车运行管理经费,车辆维修、加油服务支出相应减少。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6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比2015年增加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8辆,比2015年减少15辆。上述车辆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我部门2016年进行公务用车改革,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公务用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包头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头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据车辆实际用途对车辆分类进行了调整,部分车辆已封存、上缴,待车辆处置手续办理完毕后进行账务处理。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预算绩效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信息量大,管理方式新,工作要求高。从管理流程看,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涉及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环节,为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行为,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我部门采取如下措施进行预算资金的绩效管理:

  1.完善各项制度,规范预算执行

  我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细化支出科目,为真实反映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业务经费支出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中的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规范了总账科目和经费支出明细科目,以便于绩效考评和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为完善经费管理,加强刚性约束,对现有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严格经费报销流程,严控“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工作落到实处。

  2.对预算项目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评价

  我部门在预算编制前,先对各个预算项目进行事前评估,评估组成员由项目实施处室和计财局、相关技术成员组成,围绕项目的相关性、预期的效率等听取项目申请处室的情况介绍,选择其中的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并聘请专家进一步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对预算中已经安排的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属于办理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按照要求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履行采购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公示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按合同规定和工作进度支付款项,并定期督促项目执行进度。项目结束后,继续加强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后的效益与效果进行评价,充分整合各方需求,集约考虑,资源共享,物尽其用,努力实现每一笔经费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丹    联系电话:0472-790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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