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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书
时间:2018-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申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已经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您的申诉将由刑事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审查。申诉存在风险,为了帮助您了解有关申诉权利与申诉风险,慎重对待您提出的申诉,本院特将您可能会遇到的以下情形告知,请予注意:

  一、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诉时未提供以下材料,不予受理:

  1.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载明申诉理由和依据的申诉书;

  3.原决定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4.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做出过处理的,还需提供相应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如果申诉材料不齐全,经人民检察院通知,补充完备后方予以受理审查。

  申诉人应在申诉材料中写明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否则案件将无法得到及时答复。

  申诉人应如实提供申诉材料及相关证据,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原处理决定并非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外的人提出申诉的。

  二、不予撤销或改变原检察处理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才予撤销或改变原检察处理决定;不具有下列情形,不予撤销或改变:

  1.有新的证据足以改变原处理决定的;

  2.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3.原处理决定采信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4.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5.侦查、检察人员在办理该案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诉不影响原检察决定的执行。

  2.申诉人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3.申诉人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理性地表达申诉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

  4.如有其他事项需要了解,请向本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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